一、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1、 年龄条件
●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 身体条件
●身高:155厘米以上;
●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能大于5厘米;
●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 驾驶资格条件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4、 申请地
●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5、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6、考试科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二、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5、 年龄条件
●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 身体条件
●身高:155厘米以上;
●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能大于5厘米;
●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7、 驾驶资格条件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8、 申请地
●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5、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6、考试科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9、 年龄条件
●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10、 身体条件
●身高:150厘米以上;
●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能大于5厘米;
●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11、 驾驶资格条件
●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12、 申请地
● 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5、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出、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6、考试科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13、 年龄条件
●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14、 身体条件
●身高:155厘米以上;
●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
●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
●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请地
● 在户籍地或暂住地居住的,均应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4、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出、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5、 考试科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货车的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三;
●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15、 年龄条件
●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16、 身体条件
●身高:无限制;
●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能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请地
● 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 在暂住地居住的,可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4、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出、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6、 考试科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无需考试可直接换证;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17、 年龄条件
●申请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申请轻便摩托车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18、 身体条件
●身高:无限制;
●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
●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请地
● 在户籍地或暂住地居住的,均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4、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出、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8、 考试科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无需考试可直接换证;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9、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条件和程序
19、 年龄条件
●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0、 身体条件
●身高:无限制;
● 视力:两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 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 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 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 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能大于5厘米;
● 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3、申请地
● 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 在暂住地居住的,可在暂住地提出申请;低速、三轮
● 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4、应当提交的证明、凭证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员、转出、退伍的人员,应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退伍证明;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其中,属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无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经驾校培训的,应在预约考试时出具驾校培训记录。
10、 考试科目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
●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无需考试可直接换证;
●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
●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11、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考试合格后的5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八、机动车驾驶证换证程序
1、 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程序
(1) 时间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 需提交的证明、凭证
●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 办理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2、 机动车驾驶人住所迁移换证程序
(1) 申请地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 需提交证明、凭证
●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
(3)办理时限
● 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3、 达到规定年龄换证程序
(1) 年龄条件:
●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证的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 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2) 需提交的证明、凭证
●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
●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 办理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4、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换证程序
(1) 需提交的证明、凭证
● 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
(2) 时间要求
除自愿降低准驾车型外,其他两种情形换证应于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发。
(3)办理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九、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申请补证的程序
1、 提交的证明、凭证
●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2、 办理时限
● 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十、记分处理规定
1、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2、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十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规定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十二、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驾驶人死亡的;
2、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4、驾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十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 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 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基他说明
1、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住址是指
1、 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 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3、 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4、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十五、机动车业务办事指南
一、注册登记
(一)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不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其他不符合法规、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
(三)对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二、变更登记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1、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二)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的,应该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更换发动机或者更换车身或车架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发动机或者车身或车架的来历凭证。
●制造厂更换整车的,还应提交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国家规定的免检车型除外)。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迁出管辖区的,还应交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持机动车档案在九十天内到迁入地车管所办理转入登记。
(三)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管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 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3、 行驶证;
4、 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提供《居民户口簿》。
(四)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车辆管理所备案。
(五) 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可以自行变更: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
三、转移登记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的,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当时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现机动车所有人不在车管管辖区内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领取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决、判决机动车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证明。
(三)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持机动车档案在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办理转入登记。办理转入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凭证,证明:
1、 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 机动车档案;
3、 机动车登记证书;
4、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有"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之一的;
2、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4、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5、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四、抵押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注销登记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
(二)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对因机动车灭失无法交回号牌、行驶证的,车管所应当公告作废。
六、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应该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注册登记时,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检车型除外)。
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向委托地车管所提交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七、补领机动车牌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管所申请补领并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一)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行驶证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补领机动车号牌,应提交:
1、 机动车登记证书;
2、 行驶证;
3、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补领机动车行驶证,应提交: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 机动车登记证书。
说明:
一、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或者外商驻华机构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军人(含武警)和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6、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国家机关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9、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项目名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许可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
审批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制定并公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目前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产品有:
(1) 入侵探测器(产品代号01)(注:不含室内微波多普勒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 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3) 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4) 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5) 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6)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申报材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复印件,经公安部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每种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鉴定证书,售后服务措施书面材料,每种型号的产品标准、照片和说明,单位简介
办理程序:
(1)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记书送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审批时限:市公安局15个工作日,省公安厅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